护理等级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

目前,国家对养老机构尚无统一的护理等级划分标准。多数养老机构依据入住老人健康状况、生活自理能力和年龄,并参照临床医疗护理等级,将入住老人划分为自理等级(相当于临床三级护理)、半护理等级(相当于临床二级护理)、全护理等级(相当于临床一级护理)和特别护理等级。还有的划分为普一级、普二级、特一级、特二级和专护级。有的养老机构还将护理等级进一步细化为偏瘫护理、老年痴呆护理和临终专科护理等级。不论是采用什么样的护理分级,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,提高护理服务水平。

1、确定护理等级的依据

(1)老人的健康状况。包括老人的患病情况(躯体疾病和心理精神疾病)、残疾或功能障碍情况。

(2)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。

(3)老人的年龄因素。老人年龄超过80岁和90岁,无论其健康状况如何,都应分别上升一个等级。

2、护理等级确定的方法

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向老人及家属详细介绍护理等级、服务内容、要求与收费标准。所有护理等级都需要经过护理等级评估小组评定,并征求老人、托养人的意见。有的养老机构推行试住制度,在试住期间确定一个护理等级,试住结束,经过评估,再确定正式的护理等级。护理等级并非一成不变,应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变更调整,以确保老人护理服务和安全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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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三级护理:

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;

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。

  • 二级护理:

年龄在80岁以上者;

生活行为依赖扶手、拐杖、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。

  • 一级护理:

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;

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;

年龄在90岁以上者。

  • 专护护理:

生活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护理者;

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。

2

  • 三级护理

身体健康,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,不依赖他人帮助者。

  • 二级护理

年龄在85岁以上(含85岁),或患有老年性疾病,病情处于稳定期,意识清醒,但日常生活需给予相应护理者。

  • 一级护理

年龄在90岁以上(含90岁)的老人,或意识清醒,但肢体功能障碍、视觉、听觉严重模糊不清者,或大、小便能自控,能在床上自行翻身者,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帮助者。

  • 特护护理

年龄高身体弱,生活基本依赖他人帮助,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,行动迟缓不便者;或长期卧床,大小便不能自理者;或思维活动有障碍者。

  • 专护护理

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;或患有严重疾病刚从医院出院,需24小时不间断服务,或有下列情况之一(1、常年卧床,大、小便失禁,自主进食困难2、褥疮患者3、留置导尿管4、插胃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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